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学校(托幼园、所)、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