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口香糖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三)在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所焚烧树叶、垃圾、冥纸钱或者其它废弃物;(四)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五)破坏公共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