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通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教育、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引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