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各级爱卫会在各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