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提供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