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