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责任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牧业、水利、林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