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芦苇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芦苇资源由取得使用权的单位依法经营管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