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林业职工和农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经营、管护森林与林木的,在不影响林木生长培育前提下,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施林下经营,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