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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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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效

西部地区应当保护天然草原,对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制度。

禁牧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养畜户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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