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西部地区应当保护天然草原,对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禁牧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养畜户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