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从事人参检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