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人参检验鉴定机构伪造检验鉴定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鉴定资质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