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标注野山参和移山参的产品不符合GB/T1876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和GB/T22352《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