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标注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产品质量特性状况,没有或者伪造人参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