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未经许可用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