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人参种植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内容填写人参种植档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留人参种植档案的;(四)伪造人参种植档案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