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章 种植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下列林地的采伐迹地种植人参:(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及其附近林地;(二)江河源头和两岸林地;(三)水库、湖泊周围等生态重要区位林地;(四)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第一层山脊内林地;(五)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六)山脊、沟壑等林地;(七)不符合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的其他林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