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在下列林地的采伐迹地种植人参:

(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及其附近林地;

(二)江河源头和两岸林地;

(三)水库、湖泊周围等生态重要区位林地;

(四)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第一层山脊内林地;

(五)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

(六)山脊、沟壑等林地;

(七)不符合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的其他林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