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