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章 种植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书面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结果书面告知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种植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对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