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许可期限由被许可人申请,按照人参种植年限由林业主管部门确定。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在该林地种植人参。

禁止出租、出售、转让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

禁止未经许可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