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章 种植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