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实行许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申请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林权证明;

(二)无林参间作和人参种植不良记录;(三)现有林地符合林木采伐和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