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