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