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