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