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八条有效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