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