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七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