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