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