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七条有效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