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