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的义务: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