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条有效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