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