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