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实施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加工处理系统;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三)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系统;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

(五)雷电、暴雨(雪)、干旱、霜冻、冰雹、火灾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