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实施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加工处理系统;(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三)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系统;(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五)雷电、暴雨(雪)、干旱、霜冻、冰雹、火灾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