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气候现状与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二)气象灾害易发区;(三)防御目标与任务;(四)防灾减灾预案和措施;(五)预警防御系统和监测站点等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