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