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