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权限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