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社会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财产损失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