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和其他灾害信息的,由省、市 (行署)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