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