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急传播方式和通信保障;
(三)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组织方案;
(四)现场气象服务,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以及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五)气象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处理程序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