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御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建立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业务系统,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及时发布气候状况公报,提供防御气象灾害依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