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单位,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