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发布制度和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