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十四条已修改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发布制度和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