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以及旱涝趋势、农作物病虫鼠害发生趋势的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