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以及旱涝趋势、农作物病虫鼠害发生趋势的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