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十二条已修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和预报服务责任区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气象衍生灾害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