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十一条已修改省、市(行署)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平台。气象、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教育、信息产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平台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的共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